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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其他被征收人签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可作为赔偿参考

在征收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都会出现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征收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快速获取土地而实施的,因此,必然会引发行政赔偿诉讼。在行政赔偿过程中,赔偿标准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不低于合法征收应得到的补偿。

某区政府因青丰砖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而违法强制拆除了涉案被征收人的房屋,因涉案被征收房屋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属在单位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建房,被征收人并不享有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审法院考虑到涉案房屋用地、结构、建成年代、建设成本及周边房屋近年的预售备案价格等因因素,并未认定涉案房屋属违建,并酌情予以确定一个标准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赔偿。赔偿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皖行赔终5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其认定:本案系因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引起的行政赔偿之诉,为公平合理地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应当按照赔偿不低于合法征收应得到的补偿的原则确定赔偿标准,既不能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调取案涉项目其他被征收户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可作为确定本案赔偿的参照依据。

综上,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标准,并依据涉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了住宅类房屋按户补助款。如果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搜一下涉案的案例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