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修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5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去年10月和今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通过有关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作出修改,明确了代表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适当增加县乡人大代表名额等规定。为确保相关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适当增加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由此前的120名提高至140名;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由此前的40名提高至45名。
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适当增加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可弥补撤乡并镇后乡镇人大代表数量的减少。同时在分配增加的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时,重点向由乡镇改设的街道加以倾斜,以进一步优化县级人大代表结构,也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乡镇改设街道后基层群众政治参与度不足的问题。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增加了坚持党对选举工作领导的内容,同时就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驻皖武警部队选举工作、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根据最新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来源:安徽日报
文字:范孝东 李明杰
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