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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县委书记胞弟利用影响力受贿细节披露:

本文转自【安徽网】;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阜阳一男子利用其哥哥担任原颍上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5元,数额巨大。3月16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熊某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起诉书,披露了更多案件细节。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某华,男,1968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曾任阜南县一镇规划所负责人。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7年初,时任颍上县县委书记熊某超(另案)的秘书王某介绍被告人熊某华(系熊某超弟弟)与时任颍上XX公司经理俞某甲相识,并告知俞某甲,熊某华是熊某超的弟弟,以后可以多联系,相互关照。

2017年6月,苏州某公司与颍上XX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的矿粉购销合同。因该购销合同每年一签,为稳定与颍上XX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2018年初,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某通过其生意合作伙伴熊某某找到熊某华,请其帮忙向时任颍上XX公司总经理俞某甲打招呼,希望能长期保持与颍上XX公司的供销合作关系,并承诺每销售一吨矿粉给予熊某华2.5元好处费,熊某华同意。

后熊某华通过王某向俞某甲打招呼,希望俞某甲对宋某某公司销售矿粉业务给予关照,俞某甲表示同意。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俞某乙、黄某某先后接任该公司总经理。在俞某乙、黄某某到该公司任职之初,熊某华均通过前任总经理介绍引荐的方式,与其二人结识并熟悉。其间,熊某华向俞某乙、黄某某打招呼,希望颍上XX公司能够与该公司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俞某乙和黄某某均表示同意。2019年1月,该公司与颍上XX公司之间的矿粉购销合同到期后,俞某乙未按照公司采购规定的要求履行招标、询价或议价等程序,直接与公司续签为期一年的矿粉采购合同。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为感谢熊某华的帮助,宋某某按照之前与熊某华的约定,先后分十次共计向熊某华个人银行账户转账.45元。

(二)受贿罪

2016年下半年,经颍上县县委书记熊某超的秘书王某介绍,被告人熊某华与颍上县一公司林某某结识。2018年上半年,林某某为了获得颍上县一项目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林某某约被告人熊某华在阜阳天筑豪生大酒店见面,并请被告人熊某华向熊某超打招呼关照其土地出让金返还事宜,熊某华表示同意。临走时,林某某送给熊某华2万美金及一箱茅台白酒、一盒虫草、四条中华牌香烟,熊某华当场收下。此后不久,熊某华将林某某请托事项及林某某送其2万美金的事情告诉了熊某超,熊某超同意其将钱收下。

林某某为了和被告人熊某华处好关系进而得到熊某超的关照。2018年10月,林某某以庆贺熊某华儿子结婚为由,送给熊某华1万元人民币及一箱茅台白酒,2019年3月,林某某以庆贺熊某华孙女出生为由送给熊某华1万元人民币,熊某华均当场收下。事后,熊某华将林某某以贺喜为名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的事情告诉了熊某超,熊某超同意其将钱收下。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华利用其哥哥熊某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5元,数额巨大;利用熊某超担任颍上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熊某超共同收受他人美金2万元、人民币2万元。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外,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获悉,2005年至2019年,熊某超利用担任安徽省阜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颍上县县长、颍上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征地拆迁、规划调整、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2020年12月31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2021年1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布了熊某华利用影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阜南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华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熊某华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45元、犯受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元、美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