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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检察机关对“扶贫干部被刺身亡案”被告人

本文转自【安徽检察】;

3月9日,安徽省宣城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绩溪县“扶贫干部被刺身亡案”的被告人肖龙提起公诉。

宣城市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9日傍晚,被告人肖龙携带其妻女和电鱼工具,驾驶面包车行至绩溪县板桥头乡下溪村境内非法电捕河鱼。当晚23时20分许,时任下溪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队长的被害人章建军和扶贫工作队干部王某驾车途经该村龙公桥附近时,发现路边有电鱼工具,二人随即下车查看并用手机拍照。被告人肖龙见状阻止拍照,双方发生争执。期间,王某用手机报警并联系绩溪县龙溪天然石斑鱼专业养殖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洪某某及村民崔某某,两人先后赶到现场。

被告人肖龙在得知王某已经报警后,便从自己车内拿出一瓶白酒饮了一口并开始焚烧电鱼工具,期间,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肖龙随后从自己驾驶的面包车内拿出一把深色木柄水果刀(刀长27cm),直接走到被害人章建军身旁,突然用左手搂住章建军的脖颈,右手用刀向章建军的项背部、颈部、胸部捅刺数刀,二人一起倒向道路东侧草丛中。倒地后,被告人肖龙仍继续向被害人章建军的项背部、颈部、胸部捅刺。随后,被告人肖龙爬起来欲驾车逃离现场,洪某某见状制止并争抢方向盘,被肖龙刺伤右臂。肖龙强行驾车急速逃离现场,行使约600余米后停车,从车上找出一把红柄剪刀并步行至案发现场,被民警控制并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章建军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全身多处、肺脏破裂致急性大出血死亡;被告人肖龙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宣城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1月13日,肖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绩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1年1月8日向绩溪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27日,绩溪县检察院将此案报请宣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宣城市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该院于2021年2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