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卡旺卡败诉!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安徽卡旺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合肥卡旺卡的多年经营,“卡旺卡”品牌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卡旺卡”已具有一定影响力。
安徽卡旺卡成立于2019年,远迟于合肥卡旺卡,且对这名称所蕴含的相关知识产权和竞争价值没有增益。
安徽卡旺卡未经合肥卡旺卡许可使用“卡旺卡”这一名称,显属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安徽卡旺卡与合肥卡旺卡的企业字号同为“卡旺卡”,注册地同属于安徽省合肥市,且合肥卡旺卡管理的品牌包含有餐饮、食品等内容,两者的经营范围相似。通过其名称完全可能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让人误认为两者之间具有一致性或存在特定关联。
二审法院认为,安徽卡旺卡擅自使用合肥卡旺卡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足以产生混淆,引人误认为与合肥卡旺卡存在一致性或特定联系,安徽卡旺卡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徽卡旺卡上诉主张合肥卡旺卡影响力小、“卡旺卡”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等均与事实不符,不应予以支持。安徽卡旺卡成立时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并不免除其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安徽卡旺卡以此为由主张自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安徽卡旺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