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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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与动物医学论文_草原与草地的概念辨析及规

文章摘要:草原与草地是多个学科和部门广泛使用的名词术语,但因不同领域的使用者对其内涵的界定不同,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分歧、交叉、重叠等诸多问题。为了明确不同语境中草原与草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科学使用草原、草地及其相关名词术语,本文在全面、系统总结草原与草地名词术语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梳理不同国家(地区)、不同领域中草原与草地的内涵,阐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学科发展阶段草原与草地名词术语的变化,提出不同语境中正确使用草原与草地名词术语的规范建议,以期消除学术界、管理界和大众使用草原与草地名词术语过程中产生的歧义,为草原资源和生态保护、利用、管理的科学技术和政策措施的合理实施提供科学参考。通过系统总结分析,得出如下结论:草原和草地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定义主要为国际的农学和植被学定义以及国内的农学和法律定义,可以概括为草原和草地是同义词,主要指生长草本植物或兼有灌木和稀疏乔木,可以为家畜和野生动物提供食物和生产场所,并可为人类提供优良生活环境及许多生物产品,是多功能的土地-生物资源和草业生产基地,该定义可广泛应用于林草和农业行业的政府文件、中外科技文献、教材课程等领域,具体使用时泛称“草原”或“草地”;狭义的定义主要为国内植被学范畴的草原定义和土地类型学范畴的草地定义,植被学范畴内的草原主要用于植被分类,其定义为半干旱半湿润区区的地带性植被,由旱生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有时为旱生的小半灌木)组成的植物群落,该定义主要用于植物地理学或植被学等学术领域,具体使用时应称其为“草原植被”;狭义的土地类型学范畴的草地定义为一种土地利用类型,是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该定义主要用于国土(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分类,具体使用时应称为“草地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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